经审查,我局对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年产100吨N,N’’-(4-甲基-1,3-亚苯基)双(N’,N’-二甲基脲)(T80)等化学品及副产品技改项目固废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通行审批[2018]240号)(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7月7日-2018年7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13-59000978 ;
传真:0513-59001009;
电子邮箱:spjhbsx@163.com;
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63窗口;
邮编:226000。
附件: